1/22/2010

“反贿选”进海南乡村

中新社海口一月二十二日电 题:“反贿选”进海南乡村 中国式民主在“变法”
中新社记者 关向东
“村民对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上述关于反“贿选”的法条,出现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中,今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之。
关于上述法条的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提请修法的说明中指出,在历届选举中,存在着宗族、派别、家族、姓氏的干扰和贿选现象,因此增加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处理的规定。
据介绍,在海南省村委会历届选举中,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过多、村民矛盾纠纷不参加投票、宗族派系矛盾严重,阻挠干扰村民投票等原因,造成“两个不过半”的现象。海南有七个市县第三、四、五届村委会选举中就有一百四十二个村委会出现过“两个不过半”的情况。草案因此增加一条款规定经过两次选举后因“两个不过半”致使选举无法完成的,经报请县政府和省民政部门同意后,进行第三次选举,可以不适用“两个过半”的规定,以利于解决村委会选举长期拖延不能顺利完成的问题。
此外,该《办法》还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前的村级财务审计规;确保产生一名女性候选人的规定;适当扩大选民登记范围的规定等。共增加了十条,修改二十条。
据介绍,海南省的修法依据是二00九年五月三十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在大会印发的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对照表)中,列出了此前已经“修法”的广东、浙江、福建、上海、江苏等省市的有关法条作为对照。
根据二00八年国家人口统计,全国的农村人口逾七点二亿人,占全国人口的五十四点三。据此可以判断,中国式民主“变法”已经从乡村展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