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2010

南海问题专家:加强区域合作是解决南中国海海盗问题的必然之举

(关向东 张茜翼)
国际海事局6月16日发布南中国海海盗警报,称6月10日以来有多艘运输船在印度尼西亚Mangkai、Anambas和Natuna岛沿岸的南中国海海域遇袭,其中包括一艘中国石油制品运输船只。
对此,中国南海研究院任怀锋副研究员表示,解决南中国海海盗问题,加强区域合作是必然之举。
任怀锋对中新社记者说,南中国海海盗问题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14世纪,是一个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的复杂问题,涉及区内国家主权、航道安全、国际海洋法公约等领域,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科技等手段加以应对。
南海地区的航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连接东北亚、西太平洋、印度洋及中东地区的重要海上通道。每年约有5万艘左右的船只通过这一海域,超过世界船舶吨位的一半。世界贸易总额的大约15%通过东南亚海上交通线。每天通过马六甲海峡的原油有1030万桶,经过南海航道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占世界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中国从亚太地区、非洲地区、中东地区进口的石油都要经过这条咽喉水道。因此,这一地区多发的海上安全事件,也给中国能源安全带来重大的潜在威胁。
为何南中国海海盗出没频繁?任怀锋分析指出,南海周边区域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悬殊,海盗多出自经济较为落后的国家。如是次引发国际海事局发出警告的印度尼西亚,素有“千岛之国”的称誉,境内1300多个大小岛屿与复杂地形为海盗出没提供了天然保护伞,该国自2004年海啸之后经济恢复缓慢,政府对所辖海岸及航道维护的能力及手段明显不够,海盗们在马六甲海峡黄金地段给国际贸易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160亿美元.
如何解决南中国海的海盗问题?任怀锋认为加强区域合作是必然之举。但他同时分析指出,由于目前国际社会对“海盗”定义不一致,使得区域合作打击海盗的行动陷入“两难”。比如,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包括: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等的袭击行为,突出了遇袭地的“公海”概念。国际海事局关于“海盗”定义为:“登船意图实施盗窃或任何其他犯罪,以及为实现该行为意图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界定更加宽泛,其中涉及到沿岸国对海盗事件发生海域的主权管辖。因此,国际社会联合应对海盗的行动,在具体实施的层面上面临着主权和法理等棘手问题。
尽管如此,南海区域非传统安全合作实践仍在不断推进。2001年印度与越南签署15项协议,包括在打击海盗方面达成共识;2005年9月13日,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开始在马六甲海峡进行联合空中巡逻;2005年11月12日,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军方同意,在相关海域建立两条共同防线。
据介绍,近年来中国高度关注南中国海地区的非传统安全。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宣言》。2004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关于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合作备忘录。2005年9月7日,中国首次派代表团参加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安全会议,明确表示支持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在维护其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中占主导作用,中国也愿意加入合作。
如何在制度安排上推进中国与南中国海地区国家在反海盗问题上的合作?中国南海研究院研究人员邓颖颖指出,中国已经在2000年颁布了《引渡法》,并与26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协议,其中包括泰国和菲律宾。然而,对于那些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中国很难引渡海盗罪犯。为此,邓颖颖建议中国在《刑法》中引入“海盗罪”,并明确有关海盗的定义;同时,建立有效的引渡海上恐怖主义份子的管辖制度。
邓颖颖并建议中国参照南中国海其他沿岸国家,组建一个有能力与权力来执行国家海洋法律的“海岸警卫队”。此外,建立一个专门的反海盗小组来处理南中国海盗事宜;建立一个专家小组,从事危险地区的信息收集,分析数据,并提出对策。
任怀锋认为,南中国海区域的海盗问题缘起多为民生问题,与海上恐怖主义有区别。因此,建议该地区在海上低敏感领域加大合作:如签署多边或双边协议,为有关国家的海岸护卫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完善海盗情报共享机制;进行海上搜救和联合打击海盗演习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