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2009

“跨界律师”

“跨界律师”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高卫华律师的传奇故事


他,其实是一介书生。

他不但是那种特会看书、特会考试的书生,还是那种传承了民国传统,会打通学科学习的书生。

他是高总,也是高律师。由文而商,由商而法,他一路读书,一路行动,样样都弄出了点名堂,一不留神成了时尚的“跨界人士”。他让人们看到,普通人也可以成传奇。

他,是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高卫华律师。

跨界传奇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是海南名列前茅的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以总分第一的评比成绩被海南省司法厅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该所网站的律师介绍是这样写的:

高卫华,男,汉族, 1966年5月生,中共党员。1984年9月至1988年6月就读于南京大学中文系,1988年7月毕业分配至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海南分公司工作。1991年4月起任海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业务部门副经理、经理,1994年11月考获国际商务师职称。为增强企业管理能力,1995年8月考获会计师职称。1996年6月奉调至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任副总经理,1997年7月调回海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任副总经理。1997年8月至1999年6月参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班学习。2000年1月起任海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兼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较为精通,对企业管理和财务控制有丰富经验。

2002年3月通过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按海南省政府统一部署完成海南轻工和海南医保两公司改制任务后,于2003年1月起至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法律工作,2004年8月起任执业律师。2008年被评为本所优秀律师。

高卫华能够从商界“跨界”做律师,还是因为手上有些“硬通货”: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国际商务师证书”、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证书”、国家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些全国统一的证书考试,通常要过五关斩六将淘汰率颇高,偏偏对他而言就如履平地。

2001年下半年,一边企业改制如火如荼,一边众多客户你来我往,两头忙中的“高总”偶然得知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要“三考合一”成司法考试,一听之下便动了心思:“这个考试好像含金量蛮高。”于是去香港会客户时顺手带回一只当时国内尚未流行的MP3,从网上搞了一套北京名师的授课录音,官场应酬商人重利之余便潜回书生本色。02年参考,不但一举中的,还名列海南省司法考试第四名,让他身边的一众老总朋友都觉得不可思议:“你哪来的时间?”口称“侥幸”的他其实自有一套洞察的技巧:第一次司法考试,参考者有不少是有多年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他根据这个情况分析,出题者一定要平衡三方的业务。其中,法官与律师的业务知识范畴基本相当,唯有检察官业务是相对独立的。据此,他竟然推断——若考“法律文书”,应当出自检察院实务内容。

高律师回忆说:“有了这个基本判断,我基本上没把精力放在这一项的备考上,只是到了考试前的中午,特别熟记了检察院专用‘刑事起诉状’的格式。进考场翻开考卷,果然就如期见到了这道考题。”

说起这些证书考试的传奇,高太笑言:“想当年,他一个南京大学中文系研习古汉语的夫子,跑去别的系旁听高等数学课程,期末考试还拿个唯一的满分,生让满脑子辩才的哲学系高材生都汗颜。不论文理,他是那种拿到课本,就可以分析出学科要点的人,并且会从出题者的角度判断哪些是必考无疑的环节,甚至怎样出题考察才能择优汰劣。”

“不过,别简单以为这家伙就是为考试生的。生在会计世家,又圈读了诸子百家,一毕业即被分配到刚建省的海南大特区,从事当时最为新潮的国际商务,而后又被提拔从事企业领导工作,转行进入法律界不过是顺势而为。是大时代锤炼出了一介书生的洞察力,他如今的‘跨界’其实是偶然中的必然。”

执业传奇

有跨学科转轨的敏锐与能力,有厚实的国际商务及企管经历,正是高卫华律师的优长。他既深知企业内部运作的规律,也了解企业外部经营的环境,对现行法律条文里涉及企业运营的条款有着特别的敏感。他的执业特点就是“上手快”。受托各类案件,他既能够准确引用国内外适当的法律条款,还能将过往的从业经验代入诉辩过程;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他更是能够从企业管理角度,内外兼顾考量,出具可行有效的法律意见。

2006年,高律师参加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在主要负责的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下属各地子公司的清理工作中,其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知识让一起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认为双方的配合堪称完美。在涉外债权审核中,当时中国某银行的新加坡分行申报了500多万美元的债权,因为借款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因此该分行要求按照新加坡法律确认其债权。高卫华审核以后提出:中亚信托在1995年12月与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入200万美元,未归还的本金为180万美元,双方最后一次确认债权债务是2001年4月,至该分行申报债权的2006年4月已逾五年,虽然按照中国的法律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是按照新加坡的“时效法”第六条规定,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为六年,所以应据此认定该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但该分行作为债权人参加中亚信托的破产清算,并非二者之间的独立诉讼,除在诉讼时效上适用新加坡法律外,在破产程序中,仍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破产债权利息确认原则》对全体债权人有效,也应适用于该分行,因而据此计算利息为50多万美元,合计应确认该分行破产债权230多万美元。该分行最终接受了这一审核结果。

2008年1月在洋浦某公司诉中国外运海南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卫华作为中国外运海南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充分运用对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业务和中国外汇核销、海关监管制度的透彻了解,于庭审时详尽证明了中国外运海南公司对争议事项的处理是合法和正当的,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该案后在海口海事法院主审法官的调解下,经高卫华有理有节的说服沟通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原被告双方未来的业务发展留下了空间。其实在接案的时候髙律师凭借多年的外贸经历就已发现,在原被告与案外关联的第三人复杂的合同关系中原告有个“命门”,抓住这个要害是很有希望使得原告撤诉的。委托方中国外运海南公司的佘总欣然表示:“我希望你真有这个本事!”最终,她果然看到了乐见的结果:“我们找对人了!”

2008年5月,受香港一知名集团公司的聘请,高卫华领衔本律所的一律师组前往云南抚仙湖畔担任该集团投资的大型国际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社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法律顾问。由于近年来国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政策已由鼓励转为限制,所以及时、精准的法律意见对这种大型项目的顺利开展显得尤为重要。从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增资备案,到具体项目的规划选址、林地可研、申报立项、水保方案、控规评审、环评评审,直至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开发的每一个环节,他都深入其中,熟练掌握了外商投资和房地产开发的整个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运用多年积累的各项经验和技能为公司提供法律事务为主的全方位管理服务。在云南项目告一段落后高律师回到海南,继续兼任着该集团公司在海南的大型项目的法律顾问。

如此,做律师最符合高卫华的书生秉性:接手的一桩一桩案子,就是一道道待解的题;涉案的一个个行业,就是一门门待考的课程。每每一展开卷宗他已然兴奋,对于又可以开始琢磨一个新领域,他总是乐此不疲。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