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2008

港出版業小地震怎不見律師

K,
行規其實就是“大石”,新晉者摸著石頭過河,哪有不濕鞋?不過,這次一篙打下一船人,救生固然重要,如何救得講究章法。
小女子覺得,不論怎樣的講究“合約精神”,都得“合情合理”。
莫非,夢城的作者群體之弱勢,請不起律師?如是個人自掃門前雪,就沒轍了。

文化出版界生病了, 霍震霆在哪裡?
「博益」出版集團於仍有利潤的營運狀態下倉皇結業, 在商言商, 是否一個良好的經營決定, 值得港九新界所有開設 EMBA 課程的大專院校用作討論個案, 但這個「傷感情」的商業決策之所以令文化界普遍感到不安, 或許因為它暴露了一個存在已久卻一直難以改變的惡性結構: 文化創作者所佔據的市場位置過於弱勢, 每逢遭遇有違文化期待的「不文」對待, 例吃大虧, 以至毫無招架還手能力。
且看是次事件所涉及的版權爭議。
「博益」於決定結業或所謂「中止運作」(suspend)後, 通知作者, 邀其回購書籍, 而沒被回購又沒法於四月以前在市場販售的書本, 將悉數銷毀, 半部不留; 尤有甚者, 出版社只肯讓作者回購書籍, 拒絕讓作者回購版權。
這意味, 已簽約並出書的作者他日難望將書再版, 也難令著作被放置於書店架上讓讀者購得 (因為「博益」合約大多向作者取得了「永久版權」); 已簽約而仍未出書的作者則如同中了空寶, 必須留待一段漫長日子始能把稿子交由另一間出版社處理面世 (因為「博益」合約通常註明若於交稿後十八個月內仍未出版, 視為協議失效)。 無論情況屬於前者或後者, 文化人的感受必勁不良好。
合約之事, 一個願打, 一個願捱, 有何不妥?
合約條款之妥與不妥, 屬於商業和法律問題, 有板有眼, 馬虎不得, 也不應該馬虎, 有待法界和商界的專業討論, 但一間機構在營運時如何制訂合約、在結業時如何處理合約, 則是文化問題, 值得所有關注文化的人細心探究, 尤其當一間機構以文化出版為業, 若於營運時過份霸道、 於結業時過分兇悍, 即足反映社會整體「文化生態」之沉淪不振, 沒法不令關注文化的人發出幾聲嘆息與憤慨。
「博益」之霸道與兇悍, 在於它愛以在國際出版界不常見的「購買永久版權」模式和特長合約失效時限來跟作者商談合約, 要求跟作者一紙訂終身, 年輕作者在市場資訊匱乏、欠缺專業咨詢支援、信賴企業商譽、急求出書晋身「作家」之列等主客觀因素下, 揮筆一簽, 甘受束縛, 箇中所謂「自願」, 想必包含了甚多無可奈何。
沒錯, 簽約之後, 作者確實享受到身列「博益作家群」的無形榮譽, 也分沾了「博益」行銷網絡的便利, 但換了在其他國際城市, 即使是同樣具備良好商譽的出版社, 即使是同樣願意花錢培養新人和擁有健全流通網絡的出版社, 通常亦只以五年或十年的版權時限簽訂作家, 極少也極難以終身合約把作者長期困住; 至於在作者交稿後, 出版社通常亦須在半年至九個月內出書, 極少也極難以十八個月的「長交吉期」來拖延作者。 以「博益」之專業而選擇終身之途, 顯然是吃定了創作者的市場弱勢, 決意以大欺小、以大誘小、大石壓頂、大山凌天, 令作者沒法不自綁手腳。但更關鍵的問題是, 跟作者簽訂了終身合約之後、 佔盡了作者便宜之後, 「博益」倒不見得花費了認真的心力在編書、製書、印書、推書之上, 多年以來, 它所出的書籍從內容到包裝、從概念到影響, 十年不變、廿年不變、幾乎卅年也不變, 高低雅俗倒先不論, 令人最感氣餒的是它在出版格局上的溫吞自限, 完全浪費了以大企業作為營運後盾的市場優勢, 沒能替香港社會開創或提升半點像樣的文化氣魄。
自「博益」宣佈行將銷書後, 坊間傳聞有政治團體蘊釀到洋報社門前抗議, 口號是「反對生葬香港26 年文化」云云。 此事若真, 倒令人感受矛盾, 因為如果把博益廿多年來所出版的各式袋裝書內容簡化等同為「26香港文化」, 那麼, 「香港文化」的形態與深度也確使人懷疑並悲哀; 反而, 博益廿多年來在對待作者態度上的霸道, 尤其在結業處理上的兇悍, 或許才算展現了「香港文化」的某個不堪側影, 那就是, 有風駛盡悝、得勢不饒人、佔了優勢不做事、以文化利潤為業卻以銷毀文化結業; 簡言之, 就是「中環價值」的最劣質落實。
若把討論焦點拉闊到博益結業以外, 必可發現香港出版界可議之處尚多, 縈縈大者包括版稅計算方式的糊塗與混亂 (不同出版社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但皆以壓低作者所得為大前提)、版稅結算制度的欠缺與不全 (請問一下你身邊的「作家」朋友, 他們是否至少有七成人從沒收過版稅、也根本不知道如何跟出版社核算版稅真偽?)、批發流通系統的壟斷與封閉 (「次文化堂」的主事者不是經常出版了論政諷政之書而沒法在大型連鎖書店出售嗎? 你能夠在大書店買到那本<屎片醫生回憶錄>嗎?)、編輯工作者的自我審查 (不妨問一下尊子, 他的論政諷政漫畫在結集出書時有沒有受到刪減或迴避?)…..箇中種種, 有些屬於文化氣候問題, 必須經由長期的教育薰陶始能改善, 然而, 有許多卻屬於出版行業的制度建立和法例規管問題, 若掌權者、主事者能有遠見、能有大見、能有定見, 一手推動, 一手策劃, 必可收立竿見影之功, 但情況顯然是, 香港人既愛說「在商只言商!」和「中環價值萬歲!」, 誰又會多管此等文化閒事呢?
喔, 且慢, 其實應該是有人有責任去管的。 記不記得我們在立法會內仍有一位功能組別議員叫做霍震霆? 記不記得他的功能組別叫做「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對於博益之悍然銷書而置其他可能性於不顧 (例如捐書贈書作公共文化用途), 對於文化出版界多年來的荒唐和失格的運作制度, 你可曾聽見霍議員說過半句話、表過半點態? 是次蘊釀抗議博益的文化人似乎只找了梁家傑、單仲楷、劉慧卿等人幫忙, 不知道是否完全忘記了霍先生的存在? 抑或找過了, 只是他毫不理睬?
本來, 一間出版社就只是一間出版社, 但一間出版社如何自我了斷, 確足牽動一個社會的「文化神經」。 不管內容層次高低, 那畢竟是書籍, 那畢竟是創作心得, 那畢竟是精神產物, 請小心輕放, p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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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版社.交手
拆解中港台出版合約
文章日期:2008年2月3日

【明報專訊】博益中止業務,牽連出許多與之簽署了「永久版權」合約的作家,惶不知所措,欲求助於法律取回作者權益;但亦有評論指作家為自願簽署「不平等條約」,依照合約精神難以向出版社爭取。
本地資深出版人關永圻即指出,合約條款愈細緻、愈明確,則對雙方愈有保障,反之,則當遇上有不同意見時便易引起爭端。際此漸多年輕人希望出版自己的作品,世紀版找來香港、台灣與中國大陸三間出版社的三份標準合約範本,比對參照,且看合約可有具體條文給予保障作家的權益。
中、港、台三份合約之中,以內地版最詳盡,共長四頁,而港版則最簡潔,只長一頁餘,三者共同涵括的內容如出版社持有版權年期、地區、版稅、雙方義務與利益等。然而在著作內容的提供與編輯、版權管理、著作的金錢收益及出版印刷等方面,三份合約範本有不同處理,顯見所在地之文化特色,分述如下。
書籍內容:誰最有say?
在訂明對於書籍內容所可能引起的條款上,三地合約俱要求作者提供的資料,如文字、照片、插圖等,皆不可由侵害第三者的著作權所得,否則作者需負擔出版社因之而起的損失。
大陸版權合約基於意識形態之控管,特別提出可爭議的指示:
「第三條 根據本合同出版發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3)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4)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5)泄露國家機密;(6)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但大陸出版社指明需尊重作者於作品內容上的最後處理權:
「第十條 乙方(出版社)尊重甲方(作者)確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動上述作品的名稱,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以及增加圖表及前言、後記,應徵得甲方同意,並經甲方書面認可。」
同樣,台灣重視作者為生產者之原創意念:
「第五條 (稿件之增刪與校對)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本著作之內容增、刪、修改或割裂。本著作每版付印前,乙方得請求甲方擔任最後一次之校對。」
相較之下,香港出版社最重出版社之編輯自主權:
「6.甲方(出版社)可以全權決定本書之編輯方法、封面設計、印刷形式、版本開度、裝幀形式、訂價、發行推廣。」
版權範圍:書本以外?
紙媒文字作品經由出版社出版後,往往可轉換形式,於其他媒體如互聯網發表,或改編成影視作品,以擴展作品可延生的文化影響力和資產利益。
三地出版社以香港合約最清楚是項權益,可由出版社管理,亦訂明作者可於此獲利:
「9.乙方(作者)同意將本書之延伸權利於本契約期限內授予甲方經營及管理。所收權益在扣除管理本書延伸權利的費用後,將其百分之五十(50%)交給乙方。該等延伸權利包括:
(a) 本書內容在其他報刊發表、轉載或收入其他書籍所得之權益;(b) 本書內容刊載於互聯網上所得之權益;(c)本書改編劇本、漫畫、電影、錄影帶、廣播、電腦軟件等權益;(d) 本書翻譯為其他國家文字之權益;(e) 本書轉授他人出版不同地區版本、不同形式之權益;(f) 其他雙方可接受之延伸權利形式。」
而台灣只由出版社掌有中文平面紙本出版物,即書籍、報章、雜誌之重製;大陸出版社在紙本書籍以外,亦只管有電子圖書漢文簡體版的使用權。
稿費/版稅/賠償:付幾多?幾時付?
作者透過出版社出版,將精神創作換取物質生活,在三地中何者可予作者最好的回報?合約印證了一般香港作家難以靠寫作維生的印象:「7. 甲方為酬報乙方依本契約第一條授予之權利,同意給予乙方以下條件:(a) 初版時,將印刷1,000冊,於本書出版後一個月內,甲方須給予乙方港幣若干元及本書50冊作稿酬。(b) 若本書再版,則以後每半年結算一次 (結算日為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計算方法為:再版定價×每半年實際銷數×Y%」
即只訂明作者金錢收入只有在出書後才得到寫作稿費及再版時因應書之定價與售書量計算的版稅,但無說明倘若書稿無法出版作者可得任何賠償。
台灣方面,版稅按定價及印量而非以銷量計,作者少負了一層市場風險。
而大陸合約則列明除版稅外,作者可得基本稿費、而且出版社需於出版後一定期限內支付,否則作者可有權追討久款及中止合約,是對作者較全面的保障:
「第十二條 乙方採用下列方式及標準之一向甲方支付報酬:(1)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Y元/每千字×千字+印數(以千冊為單位)×基本稿酬的0.8%。作品出版後90日內支付。(2)一次性付酬:Y元。作品出版後30日內支付。(3)版稅:Y元(圖書定價)×Y%(版稅率)×銷售數。原則上按印次結算。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報酬的,甲方有權提醒乙方履行付酬義務,若乙方仍不履行,甲方可以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應付酬的義務。」
而且大陸合約指明作者有權核查出版社支付給他的帳目,倘有故意少付,除要補足原來數額外,另需支付全部報酬某一百分比的賠償金與核數費用。同樣,出版社若未能於限期內出版書籍,出版社除交回版權與作者外,並需支付一定賠償金。
再版及推廣:責任或義務?
在書籍首次出版而出版社仍持有版權時,或因受市場歡迎,書籍有可能再版推出、甚至推廣至海外版權。
香港合約有指明出版社可作此再版及轉售版權,然而如何與作者分拆售書得益並無說明。
但見大陸合約說明出版社需負上重印、以及將作品推廣出去之責任:

「第十七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圖書脫銷,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絕重印、再版的書面答覆,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書面要求後2月內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終止合同。」
及「第二十一條 甲方授權乙方代理談判、簽訂中國大陸區域以外的國家、地區的版權貿易合同,所得報酬甲乙雙方按3:7分成。」
台灣則說明版數由作者與出版社斟酌雙方利益及市場狀調整,處理較為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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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永圻指出,出版合約向由出版社邀請法律顧問擬定,必定先保障了出版社之利益,作者固亦可以聘請律師,代為了解合約對其影響而作出修改,他提醒:「合約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如不同意可要求彼此讓步以達成協議的。」[文/鄭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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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袋裝書時代終結?
2008年2月3日
廣 告

【明報專訊】擁有27年歷史的博益出版社停業了,坊間已流傳了不少因由,亦引起不少討論關於香港出版業的現及前景問題,包括讀者的閱讀習慣的改變、出版社經營理念偏重功利、發行及書店壟斷市場等。這些其實已不是新鮮的事情,倒是好像忽略了這次事件的主角——袋裝書。

袋裝書在香港確實已經不流行了。在香港的出版史中,袋裝書最流行的年代應為八九十年代,當時博益所出版的「城市筆記」系列都令很多年輕人愛不釋手,此外其他出版社如友禾、明窗等也有推出袋裝書,令很多讀者都能將書帶到不同的地方閱讀。後來雖然「城市筆記」系列已停產,但博益積極引入不同地方的作品出版,村上春樹、吉本芭娜娜、赤川次郎等作家的小說就是由博益引入香港。

薄利多銷培育新作者

踏入九十年代後期,袋裝書熱潮開始不再,讀者好像普遍喜歡閱讀書度較大的書。記得當時有些書店同時有售博益及台灣時報所出版的村上春樹作品,時報的開度較大,銷量遠勝博益的袋裝版本,為了收復失地,後來博益同時推出袋裝版本及開度較大的村上春樹作品,但其實這已預示了袋裝書在香港已經失勢了。

有人說袋裝書難登大雅之堂,又因現在圖書重圖片,袋裝書根本不能締造良好的視覺效果,而且因為書度較小,因此也難以在書店爭取讀者的目光,加上售價較平,出版社根本難以透過袋裝書賺取利潤。可是,我卻認為袋裝書正因如此,有其一定的獨特優勢及功效。

袋裝書的書度較小,所佔書的空間也較小,書店也願意置放在書上較長的時間測試讀者反應。反之,書度較大的圖書的「生存時間」較短,尤其是自從天窗出版社成立後,很多出版社及作者(包括本人)也中了「天窗書度毒」,喜歡出版「17cm闊 × 21cm高」類近書度的圖書。不過,要知道這類開度是非常「蝦」書店置放的(3本書等於4本書的面積),因此除非所出版的圖書十分暢銷,否則不需兩個月,必定會被店員抽起,從此便瑟縮在書架上的一角了。

袋裝書另一好處是,假如紙張開度控制得宜,成本便減少了,售價也能隨之而定得較具吸引力。袋裝書與一般圖書不同,它更適合於薄利多銷,因此,其內容是否扎實吸引尤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袋裝書十分適合名氣不大的新進作家,只要他是有潛力,配合編輯的功力,加上出版社的推廣策略(而且其所承擔的風險較小),以及合適便宜的圖書定價,賺取利潤時又能培育新進作家,未必是天方夜譚。

可惜的是,香港的袋裝書在過去十多年完全沒有進步過,因而大大萎縮,甚至沒落了。還記得以前的袋裝書,它是以白書紙及硬卡封面作訂裝。現在的袋裝書有沒有分別呢?在這方面,或許我們要向日本取經。當你拿起日本的袋裝書,你會感受到掀書的舒適感以及眼睛流動的暢快感,在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上拿起圖書,絲毫沒有不方便的感覺,而最重要的,是它看上去真像一本書,而不是一本小冊子。

現今,香港的出版市場上實在有太多「大而無當」又賣不出的圖書(因此不同的書展就是最佳的散貨地點),出版社有沒有研究過袋裝書的可塑性呢?其實,有很多細緻的研究,我相信出版社可以先行進行一下,例如走進書店研究書架及書的尺寸適合哪一種的袋裝書、調查一下一般上班族的衣物褲子的質料,是否放進袋裝書也不感到侷促等等。這些研究有人或會感到無謂之極,但是一樣好的產品,便是從重細節而入手。

我們都知道香港出版業不斷萎縮。我們急需培育新作者,推動閱動風氣,擴大讀者群。在這最壞的時代,袋裝書正好發揮以上的功效。不過,有沒有人敢冒險,再次開發這個荒廢的袋裝書市場,卻是一個疑問。

文/莫逸風(《和富大埔‧足可圓夢》作者)

編輯:陳立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