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2007

是耶?非耶?莫名其妙!

K,
這是應全國人大《中國人大》雜志整理的一條稿件,事件前后引起了十二萬網民的討論。
原本不是問題的問題,說明內地如今價值觀混亂的程度。于是,我們需要為常識問題,如此大費周章。唉。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是耶?非耶?
——海口市龍華區一條治安標語引發爭論
作者:關向東 尹海明 彭小雲
事件起始:
2007年8月27日,海口市龍華區向外界宣佈:警方將專門抽調30名民警和40多名聯防隊員,組成打擊“兩搶”即搶劫搶奪的專業隊,通過便衣巡邏守候對“兩搶”分子實施現場擒捉。專業隊在打擊“兩搶”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武器和警械使用條例》,“對拒捕劫匪,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時果斷開槍將其擊斃。”並隨即在街上掛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標語。龍華區此舉,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第二天,海南三亞警方也在街頭掛出“‘兩搶一盜’”拒捕、當場開槍射擊”的標語。武力打擊“兩搶”的思維的蔓延引起了人們更大的關注。
警方有權對“兩搶”犯罪嫌疑人實施“當場擊斃”嗎?“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標語是否妥當?“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如何約束員警?“當場擊斃”是否就能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安全?……儘管類似“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標語2006年6月和2007年5月已在長沙、鄭州等地出現過,龍華區此舉還是在海南乃至全國引起爭議。
引發爭議: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一出臺,民眾反響熱烈。有線民在論壇發貼稱“舉雙手、雙腳贊成!”認為“‘搶劫拒捕、當場開槍擊斃’好得很!”在隨後的幾天,在海南本地報紙的報導中、在海南各大網站上,大部分民眾對於警方“治亂”用“重典”的做法給予了肯定。
但是,8月30日,有專家站出來提出質疑。《法制日報》當日刊登了一篇記者就此採訪法律專家的文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明確表示,民警對搶劫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但如果簡單地歸結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則不太恰當。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後在被抓捕時並沒有強烈的反抗,這時民警使用武器先發制人是不允許的。他還強調,對任何犯罪行為的懲罰都必須通過法定程式,最終由人民法院來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受到怎樣的刑罰處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指出,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民警面對犯罪嫌疑人時,不僅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而且同時也有正當防衛的義務,問題的關鍵在於,民警在面對搶劫而拘捕犯罪嫌疑人拒捕時,是不是一律要予以當場擊斃?
9月初,互聯網上關於“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批評性評論文章越來越多,海南本地代表官方的新聞網站也開設專題對各方觀點進行報導。海南知名的網路評論員矢弓發表文章認為,實施“當場擊斃”必須要保證兩個條件,一是員警的道德要好、二是員警的業務要精。他認為,對員警必須要有紀律措施制約,不能把群眾的生命安全抵押在員警的道德素質上。
9月4日,中新網上刊登的一篇評論文章《“搶劫拒捕、當場擊斃”,誰來約束員警手中的槍?》同樣認為,人的道德水準是很難進行判斷的,故而對“當場擊斃”要有嚴格的組織約束制度,同時必須對“必要時”向公眾作出詳盡解釋。文章還認為,劫匪所犯罪行是否構成死罪,應由審判機關判決,而不能由員警“當場擊斃”!打擊“兩搶”更不能一斃了之,關鍵要在提高員警的業務能力、加強巡邏、加強治安混亂源頭管理等上下功夫。
文中還提出“當場擊斃”可能出現的結果所帶來的一些問題——如果員警在執勤過程中出現誤傷、誤殺,上級警方是否有連帶責任;上級警方是否有一套機制為下屬分擔司法責任等,引起眾多線民關注。
期間,也有線民擔心“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帶來負面影響:“當場擊斃”會不會讓民眾置於新的暴力威脅之下呢?外地客商一看到滿街“當場擊斃”的標語,會不會認為海南亂到警方要當街開槍的地步了呢?
9月10日,人民網網友發表文章提出質疑:“搶劫拒捕、當場擊斃”是否屬於依法作出的強制性、果斷性措施,應由司法監督機關在及時跟進的評估鑒定後予以宣佈,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自執一辭。
官方觀點:
面對接連不斷的質疑聲,海口市龍華區政法委書記陳國強在9月9日接受海南本地媒體採訪時,強調“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有法可依,並特別強調“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對犯罪分子的強調震懾作用,並表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不代表凡是拒捕的就一律開槍擊斃。但是,對於人們關心的警方又可能出現誤傷、誤殺民眾;專業隊是否有嚴格的人員選拔和組織約束機制等問題,陳國強並未做出回應。
海口市人大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李成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說法不太嚴謹,也不全面。但是,鑒於“兩搶一盜”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海口市投資環境和形象的嚴重危害,“搶劫拒捕、當場擊斃” 的標語可以起到威懾作用。
海南省政府法制辦立法處處長符曉君在受訪時稱,以“搶劫拒捕、當場擊斃”來闡釋《條例》的有關條文,屬於對法律的理解不夠深刻,甚至有誤,至少是表述不夠嚴謹。它只是涉及了使用武器的一種情形,未加以限定,容易引起誤解,進而可能會引起武力放大。(《條例》遵循的是“最少使用武力原則”)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羅時祥認為,事實上,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當場擊斃”的犯罪程度,前線員警一般難以在瞬間作出判斷。 在這樣的情況下,強調“搶劫拒捕 、當場擊斃”,容易誤導前線警員認為擊斃犯罪嫌疑人是合法的、自然的。
羅時祥表示,要極力防止警員認為,“當場擊斃”是常態行為,要防止將“個別行為”當“普遍行為”,將“極端後果”當“正常後果”。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收回死刑復核權,意味著我國對判決死刑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尊重生命,少殺慎殺。
客觀情形:
“搶劫拒捕 、當場擊斃”出臺後,龍華區的治安有何變化呢?
龍華區公安分局局長李傳芳9月初接受媒體採訪時稱,“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出臺後,龍華轄區“兩搶”發案量大幅下降。
據海口市民反映,8月27日以來,海口龍華區警方加大了轄區的巡邏,在海口萬綠園等地,時常能看到員警牽著警犬在巡邏,治安狀況有所好轉。
發案率的下降,治安好轉,功勞來自加強巡邏、還是來自“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震懾,無從得知。但是,對於“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出現,理性的人自有思量。也許,正如羅時祥所說:打擊“兩搶”行動,不能因為動機好,就忽視了法律的權威;如果濫用槍支,也就是濫用法律。一旦出現執法人員,徇私殺人滅口,將給案件的偵破帶來難度。 
羅時祥同時也給出了打擊“兩搶”的另一條出路:打擊“兩搶”,應當從“治標”,進一步延伸到“治本”。從基礎工作做起,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加強預防犯罪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兩搶”犯罪。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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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有關司法人士訪談
說法不嚴謹,但有威懾作用
採訪對象:海口市人大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 李成
採訪時間:9月13日上午 、9月14日下午
採訪地點:海口市人大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採訪人:彭小雲

記者:現在街面上掛著不少“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橫幅,您對這8個字有何看法?
李成:“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說法不太嚴謹,也不全面。員警在捉拿犯罪分子過程中要慎重槍械,以制服為主,遇到緊急情況如生命受到威脅,則可採取果斷措施將其擊斃,這符合刑法裏正當防衛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護我們的公安幹警。但前提一定要看當時情況是否有足夠必要性。
從威懾犯罪分子的角度來看,這八個字作用很大,它告訴那些不法分子政府打擊力度空前加大。另一方面,目前海口市“兩搶一盜”形勢嚴峻,政府打擊“兩搶一盜”的措施不是強了,而是弱了。 你去街上隨便找一個市民來問,他們擔心的肯定是會不會有人搶自己的包,他們的共同意願肯定是希望政府嚴厲打擊“兩搶一盜”。因此,從總體上看利大於弊,因為對犯罪分子起到威懾作用。

記者:如果員警在執勤過程中出現誤傷、誤殺,您是如何看待這類事件?
李成:首先,從法律角度看,根據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頒佈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章武器的使用第九條第八項中規定:發生 “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情形時,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第十三項中規定:發生 “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情形時,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同時, 《條例》還對公安民警使用武器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次,從員警教育角度看,我們黨和政府教育公安幹警一直都是要慎用武器,發了多少子彈, 每一粒子彈怎麼用都要上報。第三,從實際情況看,員警誤傷、 誤殺事件在少數,是個案,而“兩搶一盜”已經嚴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海口市投資環境和形象也有負面影響,所以我們要看主流,看問題的嚴重性來辦事情。

記者:如果員警在執勤過程中出現誤傷、誤殺,上級警方是否有連帶責任?
李成:首先,連帶責任的提法一般用在民事案件裏,刑事案件很少提到。其次,如果出現誤傷、 誤殺,直接領導要負一定責任,但這個責任只是領導教育上的責任,其他責任應該由造成誤傷、 誤殺的員警來承擔,因為這類事件出現一般是員警本身業務素質不過關,而不是領導“授意”或“教唆”這樣做。
記者:員警在執勤過程中,是否有一個關於“當場擊斃”的現場決策程式?
李成:不需要一個程式。試想一下,如果罪犯用搶指著員警,你還要求員警現場打電話請示上級是否可以開槍?首先要相信公安幹警,他們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出生入死很不容易;其次就要提高執行人員的素質,包括道德、 法律和業務上的素質。

簡單強調極端情形和手段 易引起誤解
採訪對象:海南省政府法制辦立法處處長 符曉君
採訪時間:2007年9月14日
採訪地點:海南省政府法制辦
採訪人: 關向東
記者:如何理解海口市龍華區在街頭懸掛的“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八字橫幅的性質?龍華區的有關機關是否可以作出司法解釋?
符曉君:“搶劫拒捕、當場擊斃”是一般的宣傳標語。這條標語當然包含了有關機關對有關法律規定的理解。但這八個字的標語以及龍華區有關機關負責人在工作部署中的一些表述和提法,都不屬於司法解釋範疇。在我們國家,司法解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才有權作出,每個司法解釋都會正式行文,有具體的編號。
記者:既然海口市龍華區已經將“搶劫拒捕、當場擊斃”橫幅掛上了街頭,怎樣看這八個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理解?
符曉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即: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這與有關國際法規定的“最少使用武力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條例》在授予員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權利時,作了許多限制。如: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也就是說,在使用警械足以制止違法犯罪的時候,就不應當使用武器。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法定的緊急暴力犯罪情形時,除非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都要先對實施犯罪的人進行警告,警告無效後才可以使用武器。第十條和第十一條還分別規定了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在有的情形下,如實施犯罪的人是懷孕婦女、兒童,但他們並未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人民警察就不得使用武器。既使人民警察已經開始依法使用武器,如果出現了法定情形,也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而不能繼續使用武器,直至將實施犯罪的人擊斃。還有一點應當明確,就是“可以使用武器”,並不等要將實施犯罪的人擊斃。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過於強調極端的情形和極端的手段,表述粗疏,過於簡單化,應當說沒有準確地體現法律規定的原意。
記者:請進一步解釋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如何體現“最少使用武力原則”?
符曉君: 條例在授予員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權利時,有著層層的基本“限定”。如:第二條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龍華區特別強調依據的第九條,更是詳細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暴力犯罪行為的十五種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這裏應當注意:立法,不可能對具體情況太明確描述。但是,《條例》第九條透視了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即使使用武器,也是有多種層面多種結果的,根據案情使用武器是有基本程式的。故而,不能以“極端的情況”、“極端的後果”去理解法律的立法本意。“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就是出現了這樣的誤區。)

記者:簡單地強調“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可能回帶來怎樣的結果?
符曉君:海口市龍華區根據區內治安情況提出工作要求,並在街頭懸掛“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橫幅標語,應當說出發點和用意都是好的。但是,這種過於簡單化的標語和提法,容易引起誤解,進而可能會誤導一些素質不高的員警。
根據《條例》規定,人民警察有權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在法定情形下決定是否使用武器。而使用武器,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會帶來嚴重後果的行為。既使是犯罪分子,如果罪不當死、法不當誅,也不能採取“擊斃”的極端手段來處置。因此,員警是否能夠準確全面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的規定和精神,嚴格依法處理緊急情況,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當前公安機關在加大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的同時,還應當加強組織學習和培訓,增強每個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識,使每個人民警察理解有關立法精神,理解使用武器的目的和限度,慎用法律授予的現場判斷權和武器使用權,真正做到依法執法。

執法人員必須理解“立法原意”
採訪對象: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羅時祥
採訪時間:2007年9月14日
採訪地點:海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樓
採訪人:關向東
  
記者:如何理解海口市龍華區在街頭懸掛的“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八字橫幅的性質?
  羅時祥:首先,“兩搶”對人民生產、生活、社會秩序有很大影響,海口市龍華區加大對“兩搶”的打擊力度,無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嚴格依法打擊,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減少發案率。
  事實上,海南省的社會治安相較於內地一些地區,總的形勢還是比較平穩的,儘管時有反彈,但不能以“亂世”名之。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性質,屬於龍華區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不是司法解釋。
  
記者:這樣的部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議論,怎樣看待?
  羅時祥:龍華區以“搶劫拒捕、當場擊斃”描述工作部署,如果執法人員不能全面正確理解,可能會使警員在一線處理具體問題時產生偏差。對犯罪嫌疑人“開槍擊斃”必須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否則會給實際操作過程帶來負面影響,令武器的使用帶來負面後果。 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非常特殊情況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收回死刑復核權,意味著我國對判決死刑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尊重生命,少殺慎殺。 謹慎原則,這是法制的基本精神。
  
記者:怎樣理解謹慎原則?
  羅時祥:警方在執行公務時,被賦予使用武器,直至開槍的權利;但必須在非常必要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 人民警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動用武器,在非常必要的前提下,要依據一些基本的立法原則:一,動用武器是為了制止犯罪;二,動用武器是為了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將其擊傷,令其不得逃脫,不得行兇,同時保障被保護人和員警自身的安全; 三,動用武器,擊斃不是目的。 我認為,執法人員必須理解“立法原意”。
  
記者:您認為龍華區懸掛的“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八字條幅,理解了立法的謹慎原則嗎?
   羅時祥:事實上,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當場擊斃”的犯罪程度,前線員警一般難以在瞬間作出判斷。 在這樣的情況下,強調“搶劫拒捕 當場擊斃”,容易誤導前線警員認為擊斃犯罪嫌疑人是合法的、自然的。 謹慎原則告訴我們,“當場擊斃”必須是在個別的、不得已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受害人和警員的正當防衛的行為。 我們要極力防止警員認為,“當場擊斃”是常態行為。要防止將“個別行為”當“普遍行為”,將“極端後果”當“正常後果”。
  
記者:如何在執法中,體現出您一再提及的“立法原意”?
   羅時祥:人民警察的執法行為,執法行動,既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護人民群眾安全,又要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因此,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充分體現法律法規的“立法原意”,才是最高的執法境界。 為此,人民警察行使法律授予的使用武器權利時,要防止執法行為的極端化、片面化。打擊“兩搶”行動,不能因為動機好,就忽視了法律的權威;如果濫用槍支,也就是濫用法律。一旦出現執法人員,徇私殺人滅口,將給案件的偵破帶來難度。因此,打擊“兩搶”同樣要遵循“最少動用武力”原則,非必要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不傷、或者擊傷,不能將“當場擊斃”作為必然結果。
  
記者:您認為打擊“兩搶”,需要做的最本質工作是什麼?
  羅時祥:打擊“兩搶”,應當從“治標”,進一步延伸到“治本”。從基礎工作做起,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加強預防犯罪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兩搶”犯罪。 我認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除了環境和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最重要的是“人類社會觀念”的可持續發展。當前,加大法制教育迫在眉睫,從非暴力、和諧、文明、禮貌、謙讓等“社會人”的基本常識入手,讓好的社會傳統、社會關係代代相傳,讓青少年一代明白“人的社會性”,以及人必須擔負的“社會責任”,這是當前建立和諧社會不能回避的基礎教育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