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2007

誰來約束員警手中的槍?

K,
很久沒有看三亞小才子亮劍了吧。
這是近日在島上出現的可怖信息,海口市龍華區公安局,滿街掛著“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橫幅,小女子的村里也不幸免。三亞市立刻跟進,不過就變成“搶劫拒捕當街射擊”。嚇死人。
其實,生活在島上的人,真的還沒有到了,需要警匪當街槍戰,才感到安全的程度。這,不過是一場恐怖的“政績秀”。
小女子,當天追訪推出方案的龍華區政法委書記,竟然說:檢察院、法院、公安,拿了公安部在長沙現場會的經驗回來,說是全國有三個城市已經做了。我們也照著做。法律上,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武器和警械使用條例》為依據,不需要更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公安局長,則一再強調練兵大比武,從未中斷過。那么,如果沒有嚴格的制度約束警察手中的槍,槍法越準,不越恐怖。
據說,政法委書記放下小女子電話大發雷霆:這么讓這樣一個不“配合行動”的記者找到我。
小女子問:其人,是不是從未接受過真正的記者采訪?
小女子想:至少,一番不同思維的交鋒,會讓書記同志晚上臥床想一想。這,就夠了,媒體人。
一番博弈,進行了好幾日的訪問。我們,選擇用言論來提問。
這是第一篇。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誰來約束員警手中的槍?


八月二十七日,海口市龍華區向外界宣佈:警方將專門抽調三十名民警和四十多名聯防隊員,組成打擊“兩搶”專業隊,通過便衣巡邏守候對“兩搶”分子實施現場擒捉。專業隊在打擊“兩搶”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武器和警械使用條例》(1996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1號發佈)(下稱《條例》),“對拒捕劫匪,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時果斷開槍將其擊斃。”
“兩搶”人人痛恨,龍華區警方此舉,立即有人拍手稱快。三亞警方第二天也決定對“兩搶一盜”拒捕者進行“開槍射擊”。但是,反復斟酌,則不無疑慮: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本是民心所向的好事,但是,如何約束握有生殺大權的員警手中的槍?
行文之前,筆者仔細閱讀了《條例》,未發現有 “當場擊斃”這樣的結果性規條陳訴。《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五種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此外,還規定,對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筆者認為,依照《條例》,員警使用武器的前提首先是在緊急情形下,如,劫匪持槍拒捕、逃跑,如果警方不使用武器有可能會造成比搶劫更為嚴重的後果,如嚴重威脅到公眾、員警的人身安全並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等時,員警方可使用武器。顯然,一般的劫匪拒捕逃跑並不在此類緊急情形之列。其次,“可以使用武器”,可以是射翻劫匪的坐騎、也可以擊傷其人等,這與“當場擊斃”不可同日而語。
暫且拋開“當場擊斃”妥當與否。從目前所能掌握到的資料來看,龍華區警方所給出的使用武器“當場擊斃”的前提是“必要時”。顯然,必要與否,在於持槍的員警的當場判斷。這就必須保證持槍員警的業務素質完全勝任、且沒有雜念、不存在洩憤等一切可能導致判斷失誤的因素。誰能保證?
因此,對於“必要時”必須做出詳盡的解釋,確保對執行“當場擊斃”的員警有足夠的監督和約束——誰能設想生殺予奪的權力被濫用的後果?
這牽涉到一些非常敏感的問題:一是,“兩搶”罪犯分子,是否擁有“命權”?二是,打擊“兩搶”專業隊,並非省、市公安專門偵破“大案要案”的特種員警部隊,而是常規的地方治安警察,理論上面對的是日常的治安案件,故而是否有精准的業務技能,嚴格的組織約束,保障專業隊員在“拔槍”之時,怎樣確保準確判斷,不會造成誤傷?

筆者認為:人的道德水準是很難進行判斷的,故而惟有嚴格的組織制度,才能有足夠的約束力。
記者在採訪龍華區政法委時,得到的資訊是:龍華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乃比照公安部在長沙舉行的打擊“兩搶”現場會之工作經驗,依據《條例》規定在海南首次推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在談及新聞發佈會之通稿時,有關領導表示:措辭有不嚴謹之處,不過目的是加大對“兩搶”犯罪分子的震懾。
龍華區公安局負責領導,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公安部系統,多年以來一直注重警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學習。對記者關於“專業隊是否有更加嚴格的人員選拔和組織約束機制”的提問,未給予正面回答。

目前,“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橫幅,已經懸掛在海口龍華區主要地段,甚至居民社區。但是,龍華區沒有向媒體、公眾公佈任何關於對專業隊員警執行“當場擊斃”時的約束機制。
對於“誰來約束員警手中的槍”,筆者提出一些問題,希望引起社會商榷:
專業隊在執勤過程中,是否有一個關於“當場擊斃”的現場決策程式?因為不論物件是誰,擊斃意味著“人命”,必須慎之又慎。
如果專業隊在執勤過程中出現誤傷、誤殺,上級警方是否有連帶責任?
一旦出現誤殺人命官司時,原本為有下屬“壯膽”意味,而將使用“武器”對付拒捕者,直接為簡化為“當場擊斃”的龍華區政法部門,是否有一套機制為下屬分擔司法責任?

在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司法機關打擊犯罪有一系列的程式,在打擊犯罪行為的同時,也要確保犯罪嫌疑人接受公正的審判,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劫匪所犯罪行是否致死,應由審判機關判決,而不能由員警“當場擊斃”!
以暴制暴,看似大快人心,但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未必有效。打擊“兩搶”,不能一斃了之。關鍵還是要在提高員警的業務能力、執法水準,加強巡邏、提高見警率,加強治安混亂源頭管理等上下功夫,這樣公眾才會有切實的安全感。
如果員警只剩下手中的子彈能追上拒捕的劫匪,沒有嚴格的約束監督機制來管理員警手中的槍,員警只要追不上劫匪(或劫匪一反抗)就能將其“當場擊斃”,市民的生活難道就會因之而安寧了嗎?(完)

作者:天窗 曉觀